第十三条 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下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行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审计机构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制定和执行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检查、指导、督促所属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四)检查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并参与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与所属单位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强联系,交流有关审计工作信息,共同研究和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济责任,包括所属境内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经济责任和有关人员的岗位经济责任;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以及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四)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以及建设项目开工前的有关事项;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