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审计机关未设立派驻机构的各级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具体规定,应执行其规定;
(二)外经贸部所属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三)外经贸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四)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对外投资兴办企业较多的外经贸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
内部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知识。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一定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外经贸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