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一九九七年 第1号)
现发布《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仪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外经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国有外经贸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外经贸部审计是各级外经贸部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以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本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单位的关系。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等工作条件。
第五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地区的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