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8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为履行《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我部特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履行《1988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的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系指
《公约》中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见清单)以及经常或容易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物质。
第三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一律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