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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8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为履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我部特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履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系指《公约》中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见清单)以及经常或容易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物质。
  第三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一律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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