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外经贸计财制函字第674号
1996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一项十分艰巨而迫切的任务。近几年来。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为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大经贸”发展战略的要求,为适应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我国财会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进展,从自身所承担的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出发,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探索了不少好的做法。在总结这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关键是要深入学习领会转变职能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外经贸行业财会业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直属企业财会工作的管理,处理好指导与管理的关系,把指导、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要鼓励探索与首创精神,提倡科学求实的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实践,尊重实践。
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总结,同时吸收和借鉴别人的经验。请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将转变职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关于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指导意见
一、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职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转变职能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
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蓝图,关键是实现具有全局意义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这就要求各级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从过去所熟悉、所习惯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中解脱出来,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
(二)转变职能是实施“大经贸”发展战略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外经贸事业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规模和水平,由专业外经贸公司、自营生产企业、三资企业和其它外经贸企业所构成的大经贸格局已基本形成。今后,为了与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相适应,我国还将逐步实行外贸经营依法登记制,我国的外经贸经营主体数量将更多、成份更趋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