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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外经贸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外经贸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外经贸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按上述规定到外经贸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企业的子、分公司由企业审核后到外经贸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包括台港澳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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