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转让的实施进度报告;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三、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于一年后再次申请考核,不申请考核或虽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先进技术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除需要组织专家评估的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外,审核确认机关收到确认考核申请后,应在45天内完成确认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两类企业”确认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确认证书由各审核确认机关编号、颁发。
第十六条 审核确认机关应及时将确认和年度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两类企业”名单通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税务、海关、银行、外汇、土地管理等部门,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确认和考核上年度“两类企业”的名单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被确认为“两类企业”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但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缴或取消考核年度享受的“两类企业”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1987年和1992年颁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和核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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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我公司特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请审查。 ┃
┃ 申请单位(企业印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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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
┃ (印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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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审批机关审查意见: ┃
┃ ┃
┃ (印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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