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每一个日历年度的前4个月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考核。申请考核须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二、上一年度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审核确认机关对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届时企业不申请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一、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三、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六、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七、待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八、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项目或主要从事来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如属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审核确认机关对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时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
第十二条 除审核确认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核外,先进技术企业可不逐年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审核确认机关如需对已被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应在距考核一个月前发出考核通知。企业接通知后,应准备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