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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等材料的通知》[失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1996年  月  日

附件三        供澳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协议甲方:出口企业
协议乙方:代理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澳门活畜出口业务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的活畜品名: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羊,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为准。
  二、委托代理的出口地区:澳门
  三、代理方式:甲方对澳门出口的活畜全部委托乙方代理、组织经销。乙方依照澳门市场和有关商品的销售习惯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四、数量。
  甲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旬配额组织出口。由于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如期按量出口,甲方应向广办说明情况并报请广办调整月度配额,同时知会乙方。
  乙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度配额,负责销售。
  乙方有责任扩大销售网络,加强推销,掌握合理的售价,扩大销量。
  五、质量。
  甲方供澳活畜的质量规格应符合《供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并加强运输途中的管理,确保损耗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乙方负责按《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验收甲方到货质量。乙方有责任监督代销栏及承运商做好到货的卸收、保养等管理工作,减少活畜在澳段的死亡、残次损失。
  六、结汇:在正常情况下,乙方采取以质定价的寄售方式并照此与甲方结算。
  (一)乙方把每日的销售数量、重量、单价、残次、死亡及各项费用详列,按批次,在3-5个工作日内结汇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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