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四批废止部门规章26件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等材料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配函字第355号
1996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广州、深圳特办,海贸公司,海南贸易中心,粮油公司,华润、粤海(集团)公司,南光、南粤(集团)公司:
为改进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代理工作,规范代理做法,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和《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管发第350号),在广泛征求口岸公司和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部起草了《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和《供澳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并在今年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工作会议上是一步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现将上述协议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几个《协议》文本仅作为出口公司和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的参考样本。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经营的具体商品和实际的业务情况,签订具体的代理协议。具体的协议内容在参考样本以内的,可参照样本确定的原则签订;具体的协议内容超出参考样本的,也应符合外经贸部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协议参考样本中,对未列明港段、澳段有关销售费用标准的,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有关费用的具体标准。
三、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签订有关商品的代理协议,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备案。
四、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收到本文后,立即将参考样本转发至有关出口企业,关将有关事项通知到有关出口企业。
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贸管司)。
附件:一、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