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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国务院、外经贸部关于特办的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及历年的人员编制情况、花名册等文件。
  第九条 上级颁发属于特办主要业务范围并要贯彻执行的文件等。
  第十条 特办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呈文与特办的复文等。
  第十一条 特办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房屋契约、合同、基建图纸等。
  第十二条 进出口许可证及对进出口商品的协调资料、方案及解决问题的裁决资料等。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外经贸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汇报、调研资料、情况摊商、简报及向外经贸部呈报的建议等。

第四章 特办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 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的文件、电报;与特办业务无关且不需要执行的文件;失去现行效用且无保存价值的文件;重份文件。

第五章 立卷程序

  第十五条 立卷原则。按照文件所形成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文件按时间、机构(文件的产生和承办部门)、问题、地区,分类立卷。
  第十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应按文号顺序发别组合立卷。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及有关单位来文应视情况按问题或来文机关分别组卷。特办召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联系会议文件,对外经济贸易调研资料,处理重大案件等文件,一般按问题组合,一事一卷或一事数卷。同一问题的请示、批复、转发件等,应组合在一起。
  第十九条 当年办完的文件归在当年。跨年度的文件放在结案年度;几年不能结案的文件,可视情况分阶段归档;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规章制度性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年度工最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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