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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被审计单位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准备阶段
  (一)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组织审计组;
  (二)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包括离任经理述职报告在内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搜集、研究有关资料,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
  (一)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初步接洽,并通报有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其配合的事项;
  (二)召开离任经理述职报告会,对离任经理的述职报告作初步评议;
  (三)根据需要,进行分部门、层次的座谈,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四)审查业务、会计和有关统计资料,核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五)汇集有关资料,研究确定审计报告纲要。
  三、终结阶段
  (一)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并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离、接任经理征求意见;
  (二)离、接任经理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初搞(征求意见稿)后3天内反馈意见或建议,若无不同意见,审计报告由离、接任经理和审计组三方签字认可;若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定稿。
  (三)若审计组与离、接任经理一方或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审计组可将离、接任经理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有关部门和或单位领导审定;
  (四)离、接任经理一方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审计组酌情处理;
  (五)有关审计部门或单位领导审定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上报所在单位领导,同时抄报上级审计部门,抄送本单位干部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离任经理可从被审计单位阅知审计报告;
  (七)审计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根据上述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组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召开离任经理述职报告会,并对离任经理的述职报告做初步评议,评议时离任经理可以回避。听取述职报告的人员应包括:
  (一)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各所属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二)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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