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
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外经贸审发第559号
1996年10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国家商检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各驻外贸易中心,驻港澳企业管理处: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局)反映。
附件:如文。
附件 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理,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的经营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一)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的保值增值责任;
(二)企业业务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五)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三条 《规定》第
三条所称“经理”,指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厂(场)长或其他称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规定》第
四条所称“任期”,指干部管理部门对经理下达任命通知书到下达离任通知书之间的时限或按《
公司法》规定程序确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