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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公司向劳务人员收费一律按财政部、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劳务人员在岛工作期间的奖金、加班费及加发工资等全部归个人所有,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扣除或提成。

第六章 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对输往关岛、塞班劳务应实行“雇主主管、公司协管、劳工自管”的管理原则,公司应主动配合雇主经常了解和掌握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教育和督促他们遵守纪律,履行合同,并督促雇主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所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根据在关岛、塞班劳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有关法律制订劳务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选派懂管理、懂业务、懂政策的人员赴岛管理劳务,派出劳务超过100人的公司必须委派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不满100人的公司,须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代理管理劳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劳务人员发生工伤、死亡、患重病时,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及当地法律协助雇主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务人员上岛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严禁擅自改变雇主,合同期满后及时回国,不得滞留在岛上。
  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在岛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规定以及与派出单位所签的合同。劳务人员在岛有违法行为,按当地法律处理;违反与公司所签的合同,按国内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关岛、塞班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中国公司必须分别加入关岛中国承包商协会和塞班中国企业协会,遵守章程,服从管理,按期交纳会费。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在关岛、塞班经营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经营守法、管理严密、服从协调、信誉良好的公司予以表扬,并在市场进入方面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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