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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外经贸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办法》及《全国外经贸系统政务信息网信息协作组分组名单》的通知

  第六条 外经贸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应当建立外经贸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或指定兼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络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外经贸系统应以外经贸部办公厅为枢纽,以本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直接联系单位,逐步形成全系统的多渠道、多层次、畅通的政务信息网络。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要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二)结合外经贸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跟踪调研,提供内容详实、分析透彻的专题信息;
  (三)反映外经贸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做法;及时反映国内外重大的突发事件;
  (四)反映对外经济贸易国别政策,反映国际市场趋势和重要商情等方面的信息;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政务信息经验交流活动和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九条 外经贸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的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单位必须指定1-2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同时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外经贸部政务信息员。
  第十条 外经贸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勤奋进取;
  (二)能够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外经贸理论和业务;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鉴别力和洞察力,及时发现信息、捕捉信息、反映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应参加本单位各方面重大的业务工作会议;应列席本单位领导层有关业务工作会议;
  (二)可以阅读本单位和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和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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