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评审表彰工作管理的通知
(〔1996〕外经贸人发第401号
1996年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商检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近年来,以我部名义开展的授予荣誉称号的评审表彰活动,对调动外经贸行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外经贸企业努力完成出口创汇任务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评审表彰工作也存在着名称繁多,数量偏大,重复奖励和奖励办法不统一等情况,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利于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亟需进行规范。
今年3月,中央下达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要求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除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此外,国家人事部还曾相继印发《关于加强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和《
关于实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57号),对评审表彰部级荣誉称号的范围和数量、标准和条件、评审程序和计划申报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遵照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我部系统评审表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外经贸部荣誉称号评审表彰领导小组,小组由外经贸部各有关司局组成,主要负责审核我部所属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安排,部署我部系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组织工作,审定受表彰单位和人员的资格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人事司。
二、我部部级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为:“全国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外经贸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外经贸系统先进集体”。评审表彰工作由外经贸部荣誉称号评审表彰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开展。该项工作约4年开展一次,被授予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
三、部署各单位不得自行举办全国性的评审表彰活动,一般性的评比活动,也应严格控制,避免过多过滥。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报我部荣誉称号评审表彰领导小组审批,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审批内容包括举办单位资格认定,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条件,表彰的目的、时间、形式、奖励办法和评审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