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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
 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字第177号 1996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56号)精神,做好今年春茧收烘工作,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1996]3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贸管司)。

  附件:如文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并于
         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贸[1996]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外经贸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56号)文件精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工作正在进行。考虑到今年春茧收烘工作在即,经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现就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蚕茧的统一收购管理工作
  蚕茧的收购工作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集团公司)或丝绸进出口公司负责统一收购经营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凡丝绸公司委托供销社或其它单位进行代购,代购单位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丝绸公司签发的蚕茧收购委托协议。对未经许可收购经营蚕茧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特别要加强对毗邻省、市、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努力收好本地区的蚕茧,严禁跨地区收购。各省余缺的蚕茧,应则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区、市)丝绸公司、丝绸进出口公司相互调剂或委托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进行调剂。
  二、继续实行蚕茧省内外准运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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