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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部属
 事业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1996]外经贸审发第341号 1996年7月1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及业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外经贸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现就加强事业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一)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对外投资兴办企业较多的事业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二)其他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设立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其中有下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三)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事业单位任免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审计人员,应征求驻部审计局意见,以保证单位内部审计真正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根据《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对下属单位离任或解聘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本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
  (四)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驻部审计局要加大对部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审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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