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白间就两用商品(技术)贸易相互发放进口证明文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白间就两用商品(技术)
 贸易相互发放进口证明文件的通知
 ([1996]外经贸技四函字第37号 1996年5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中国和白俄罗斯间敏感两用商品(技术)领域的贸易正常发展,使之符合各自的法律、政府规定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我部与白俄罗斯对外经济联络部就相互出具两用商品(技术)进口证明文件签署纪要一事多次交换了意见。双方商定,今后在必要时,进口国将为出口国出具进口证明文件,以表明进口国承担关于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及不向第三国转口的义务。磋商中、双方明确了各自签署进口证明文件的机构名称、发放文件的程序及文件的式样等。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相互出具进口两用商品(技术)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
          相互出具进口两用商品(技术)最终
            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纪要

  经各自政府授权对两用商品和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中方)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机构(白方)本着促进两国间两用商品和技术贸易发展的愿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致同意:
  一、必要时,进口国将为本国的进口商向出口国提供由进口国政府授权机构发放的进口证明(中方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白方为《进口证书》)。这些文件确保属于出口国出口管制的商品和技术将进入进口国并置于进口国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仅由最终用户用于证明文件上列明的用途、末经进口国政府授权机构的正式同意不允许其转口到第三国。
  进口国政府授权机构在得到出口商的同意及出口国政府授权机构书面确认后可允许转口。
  二、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白俄罗斯进口商按中国出口商的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受中国政府管制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口证书》。
  《进口证书》包括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商品(技术)的名称、数量和价值,以及这些商品(技术)的最终用途,并保证未经白俄罗斯共和国实施出口管制机构的允许不改变到货地址、路线并不转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