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外经贸法发第324号 1996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厅、局),部机关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
《行政处罚法》在外经贸系统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严格依法管理,特就贯彻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法制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我部机关各司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积极认真地组织
《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按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