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小额贸易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年生产能力或销售额必须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外销能力。
第五条 企业凡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条件,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均可以在审批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小额贸易,但不得出口被动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
第六条 企业申请经营小额贸易业务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小额贸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特点、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国际市场预测、发展设想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信证明;
(四)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目录。
第七条 企业申请小额贸易的程序: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填写《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申请表》,逐级向其主管部门申请,报上级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函送外经贸部审批;
(二)各地方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填写《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申请表》,逐级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经营小额贸易企业的出口,海关凭经营小额贸易企业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出口合同等查验放行。
第九条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对其管辖范围内经营小额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业务培训、业务统计和业务检查。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开展小额贸易的企业,接受其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统计和业务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申请表
附
<font size=+1>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申请表
┌─────┬─────────┬────────┬─────────┐
│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 法人代表 │ │ 隶属单位 │ │
├─────┼─────────┼────────┼─────────┤
│ 注册资金 │ │ 银行帐号 │ │
├─────┼─────────┼────────┼─────────┤
│ 固定资产 │ │ 流动资金 │ │
├─────┼─────────┼────────┴─────────┤
│ 生产经营 │ │ 企业人员 │
│ │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 范围 │ │ 外销人员 │
├─────┴─────────┴──────────────────┤
│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
├─────┬────┬────┬────┬─────────────┤
│ 年份 │生产能力│ 销售额 │ 出口额 │ 出口国别(地区) │
├─────┼────┼────┼────┼─────────────┤
│ │ │ │ │ │
├─────┼────┼────┼────┼─────────────┤
│ │ │ │ │ │
├─────┴────┴────┴────┴─────────────┤
│ 产品在国内外获奖情况 │
│ │
├─────────────────┬────────────────┤
│ 地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 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填表说明:1.出口额指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额;
2.生产能力,指实际生产能力;
3.应填写近两年的实际情况。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