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三步审计”的分工、衔接和分类
(一)实施分工
驻部审计局负责实施部直属企业总经理任职经济责任“三步审计”的工作,并负责指导各直属企业内审机构开展“三步审计”工作;各直属企业内审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所属子分公司的经理任职经济责任“三步审计”任务。
(二)实施衔接
“一年一小审”的对象是指每年内未安排“中审”或“大审”的企业经理;“届中一中审”,由审计部门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以及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的意见,对任职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经理制定“中审”计划,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重点是未经“小审”时段的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对经理任职以来的全面经济责任进行评价;随后又进入到“一年一小审”阶段,审计报告中既要反映“中审”以来的任职经济责任,同时也要综合“中审”审计报告的有关内容,做到“小审”和“中审”在时间上连续不断地交替进行;“离任一大审”,是根据人事部门下达的离任审计任务书进行的,着重对经理任职期间的最后一次“中审”(或“小审”)至离任为止这段时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综合以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划清经济责任,作出总体评价,写出离任经理责任审计报告。
(三)实施分类
鉴于经理离任审计是在
《规定》颁布之后才全面开展的,因而部直属企业及其所属的二级、三级企业在任的经理中有些尚未经过经济责任审计,“三步审计”工作应根据以下情况分类实施:
第一,凡是经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后接任的经理,任职满一年的按“一年一小审”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可按“届中一中审”执行经济责任审计;随后进入“三步审计”的正常程序。
第二,凡是经过期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在任经理,其后续任满一年的按“一年一小审”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续任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可按“届中一中审”执行经济责任审计;随后进入“三步审计”的正常程序。
第三,凡尚未经过经济责任审计的在任经理,应尽快安排“届中一中审”,“一年一小审”原则上在实施“中审”之后安排;随后进入“三步审计”的正常程序。
四、“三步审计、的实施要求
(一)实施“三步审计”,既要注意时间的连贯性和内容的完整性,又要避免重复审计和间断漏审的情况,切实达到内容完整、数据可靠、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二)“三步审计”的具体项目安排和审计力量配置要注意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要在摸清本单位系统各下属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其中经营规模大、存在问题比较多的单位优先安排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