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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外经贸企业财会基础工作调查的通知

  (3)各种会计帐簿是否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登记。登记是否及时,字迹清晰,摘要是否完整、便于理解,改错、更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结出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4)会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是否一致,有无随意变更。
  (5)是否做到帐实、帐证、帐帐、帐表相符。
  (6)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由单位领导、会计主管审核、签章。
  (7)会计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销毁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8)会计核算是否已实行电算化,摆脱手工记帐,同时会计电算化是否做到科学、安全、可靠。
  3.会计监督
  是否按《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检查、监督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对不讲求经济效益的事项,是否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2)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收支,是否不予办理,并向单位领导人或主管单位报告。
  (3)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否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否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4)对发现的帐实不符,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5)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是否进行稽核和监督。
  四、调查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调查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的组织调查。
  (二)各总公司、对外贸易中心所属的驻各地子、分公司(包括仓库、加工厂),由各总公司、对外贸易中心组织调查。
  (三)调查工作,以企业填报《财会基础工作调查表》(格式见附表一)并由上级单位加以审核的方式进行。
  五、调查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要将调查结果汇总填报《财会基础工作调查汇总表》(格式见附表二),在96年6月底以前报外经贸部(计财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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