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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绍兴酒出口
 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27号 1996年4月24日)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管理规定〉的请示》(浙外经贸管出字[1996]31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绍兴酒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附件

            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
  二、绍兴酒的管理范围:
  绍兴酒是以鉴湖水为原料、经独特工艺酿制而成的地方特产,对非绍兴生产的黄酒不得冠以“绍兴酒”字样。绍兴酒包括加饭、花雕、女儿红、状元红等。
  三、签发绍兴酒出口许可证审核的内容
  (一)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出口合同应真实有效,与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一致。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省内商检机构出具的指定生产出口绍兴酒工厂的商检证 。
  (五)出口企业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不得与外商共用商标。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日本是绍兴酒出口的主要市场,具有固定的销售网络,原则上由目前经营出口的五家企业经营(浙江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绍兴酿酒集团,绍兴市、县外贸公司,中粮酒饮公司)。
  (二)鼓励使用国产材料,客供辅料不得在售款中抵扣;限制出口大坛酒,对原经营出口大坛酒的企业进行数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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