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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蕉柑出口
 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24号 1996年4月24日)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粤经贸管字[1995]116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蕉柑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附件

             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蕉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蕉柑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指输往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需占用外经贸部下达的主动配额。经港澳转口部分,视同输往港澳,占用港澳配额。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指输往本规定前款中列明的配额管制的国家、地区之外的其它国家、地区),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必须是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会员。
  (四)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发证程序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及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分配给该企业蕉柑出口配额的文件(正本复印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企业初次领证时,还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书、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员证及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编订的企业代码。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有效出口合同及企业承诺不将该批货物输往新、马、泰、菲、澳等配额管制地区,保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如货物直运进口国,还应在保证书上承诺不在港澳转船)签发出口许可证。
  初次领证的企业,还须提供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证书和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编订的企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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