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28号 1996年4月24日)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京经贸管字〈1996〉004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定的《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景泰兰、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附件
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景泰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景泰兰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及程序
(一)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出口价格不低于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景泰兰是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正副本各一份(正本签注后退企业,副本由发证机关存档)、出口商品明细单两份(明细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单位若需变更许可证内容,可在原出口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旧证退回发证机关。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联苯双脂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联苯双脂的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