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部直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见习期和试行期问题。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满而见习期未满的时间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按合同规定。
  三、关于复转军人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凡由复转办初次分配到用人单位的人员,无论在单位工作了多少年,只要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别的单位调入的复转军人不在此列)。原有关规定中复转军人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期限规定,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在此期限(3年)内不得解除和复转军人的劳动合同。
  四、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在签订合同同时已在国外工作的人员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五、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被判监外执行交企业管理的原固定工,服刑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因患病等原因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各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七、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说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规定做除名处理。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作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八、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