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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部直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部直属企业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外经贸人字第183号 1996年4月11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含EDI),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驻港澳企业管理处:
  我部《关于部直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1995]外经贸人发字第707号)下发以来,各直属企业贯彻《劳动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大部分企业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基本上做好了宣传动员工作,并根据企业实际修订劳动合同文本。拟订了实施细则,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中,部分企业已经和职工全面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对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制度的健全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各企业在精心准备,稳妥实施的基础上,应适当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进度,最迟在1996年上半年完成实施工作,并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劳动合同文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单报我部(人事司)备案。
  有关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政策问题与注意事项,除按国家与我部有关规定执行外,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执行此条款时,应注意: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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