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
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164号 1996年3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了规范各发证机关签证工作,保证我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统一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
一、总则
(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有秩序地发展,规范各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发证机关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驻各地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本规范所涉及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系指除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商品以外的其他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四)各发证机关应认真做好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为各类进出口企业做好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二、进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一)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授权范围受理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二)各发证机关在受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时,应审核申领单位提供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所需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对手续不全的,应要求申领单位补齐。
(三)申领出口许可证一般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外经贸部下达计划配额、主动配额(以下简称出口配额)的文件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配额二次分配文件或其它批准文件。
3.进出口商会出具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和无偿招标商品中标证明书以及《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4.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申领进口许可证一般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进口归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包括进口配额证明及其他批准文件)。
(五)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六)其他情况下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
1.非外贸单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