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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3号――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43号)


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立案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倾销税税由6.4%调整为4.7%。

  商务部于2012年3月19日发布年度第 12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双酚A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12年6月13日,商务部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书显示,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表示支持本次复审申请。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合计产量在2010年及2011年占同期中国大陆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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