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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秋季开学工作的通知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2012年秋季开学重点工作

  一、基础教育

  1.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制订出台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幼儿园开学时按新办法执行。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治理幼儿园“小学化”现象。按照快乐生活、健康成长要求,做好各项保教工作。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要求,严禁教育部门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3.规范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禁止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培训班。坚决制止“奥数”等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学校录取相挂钩的行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

  4. 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严禁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5.坚决治理教辅材料散滥。认真贯彻落实一个学科配备一套教辅材料和自愿购买原则,做好无偿代购服务。禁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摊派教辅材料。禁止学校和教师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统一订购或到指定书店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严禁进入学校宣传、推荐、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学校不得在为自愿订购教辅材料的学生提供统一代购服务过程中牟利。

  6.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学校必须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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