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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高峰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高峰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2〕896号)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鑫保发〔2012〕4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高峰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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