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加强核电标准化管理和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认可工作,现将《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安全局
2012年7月25日
附件: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保证核电安全,根据《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制修订过程遵守《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其中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的认可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在前言中增加“本标准已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并加挂HAD编号。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委派专家参与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立项论证。国家能源局下达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计划前,由国家核安全局确认需要认可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下达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计划,标出需要认可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第六条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与国家相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对于其中的重大问题应充分讨论,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