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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各会员:
  为了使出借人充分了解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应当制订《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相比,证券出借交易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要求出借人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二、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
  三、提示出借人注意,其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其使用。
  四、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出借人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五、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
  六、提示出借人注意,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出借人应当注意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提示出借人注意,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出借人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并不意味其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出借人也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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