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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出借人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所对证券出借交易进行监督,对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会员和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与证券出借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状况、本所相关规则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证券出借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单只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出借;
  (二)暂停单只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出借;
  (三)暂停所有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出借;
  (四)暂停所有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出借;
  (五)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七条 出借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证券账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采取限制等措施。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其客户的证券出借行为进行监控。会员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者取消其证券出借交易权限。
  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或者取消其证券出借交易权限。
  第六十九条 借入人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和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所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相关收费标准由本所另行通知。
  第七十一条 证券出借交易成交的,为出借人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可以向出借人收取费用。
  第七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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