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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归还日;
  (二)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三)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四)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第五十四条 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借入人应当根据出借人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出借人。
  第五十五条 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者转增股份的,借入人应当根据出借人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出借人。
  第五十六条 权益类型为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借入人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
  前款规定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第五十七条 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借入人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前款规定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益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第五十八条 权益类型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借入人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前款规定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第五十九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权益补偿的类型和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第十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六十条 每个交易日证券出借交易期间,本所发布出借人非约定申报的即时行情。
  第六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网站发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各期限档次的成交数量信息。
  第六十二条 借入人应当于每个月份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证券出借交易提前了结、展期、协商了结以及违约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 出借人、借入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借入人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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