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归还
第四十五条 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收取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
借入人应当按期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
前款规定的债务金额计算公式为:债务金额=尚未归还的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尚未支付的借券费用
第四十六条 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应当与出借人协商债务清偿方式。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借入人应当将清偿方案报送本所。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借入人未按清偿方案清偿的,出借人有权依法向借入人追偿。
第四十七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
借入人与出借人采取现金方式清偿的,应当根据本所或本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前款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
第四十八条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第四十九条 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第五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对本章规定的处理时间、计算公式和特殊情形处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借入人应当将当日证券归还和权益补偿的明细数据发送本所。
第九章 权益补偿
第五十二条 借入人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
(一)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二)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
(三)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
第五十三条 权益补偿日按以下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