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出借人与借入人就出借证券数量、期限和费率等达成一致后,提交的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约定号由借入人统一分发。
第三十七条 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的,申报指令中的费率应当与借入人当日向市场公布的费率一致。
第三十八条 出借人在提交申报指令前,应当确认其证券账户真实、有效,且实际拥有与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
第三十九条 出借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借入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第七章 成交
第四十一条 非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的成交方式撮合成交。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按约定的对手方撮合成交。
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对接受的证券出借申报及证券借入申报按照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分别进行撮合,生成成交数据。
第四十二条 本所对非约定申报,按照以下原则撮合成交:
(一)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总数量不超过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按照出借人出借申报指令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匹配成交。
(二)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总数量大于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对所有出借人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分别与借入人匹配成交。按照比例成交后借入人的申报数量仍有未成交部分的,则按照出借人出借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出借数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匹配成交,直至借入人的申报全部成交。
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时,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第四十三条 本所对约定申报,按照一一对应原则撮合成交。双方的约定号、期限档次、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费率等各项要素均相符时则成交,任意一项不匹配则不成交。
第四十四条 证券出借合约展期的,出借人和借入人协商一致后,由借入人将出借人认可的合约展期业务数据发送至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