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与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交易风险,并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会员应当将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客户证券账户报本所备案。
会员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 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如实向会员提供所需信息。客户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应当拒绝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五条 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如要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可以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交易权限。
第十六条 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与证券出借交易相配套的技术系统。
第十七条 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如要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的,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已知晓并理解相关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的承诺函。
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期限
第十八条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本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第五章 费率
第二十二条 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第二十三条 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借入人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以下简称“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