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请各会员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
《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 本所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撮合成交。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
《交易规则》、
《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