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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要求出借人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二、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
  三、提示出借人注意,其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其使用。
  四、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出借人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五、提示出借人注意,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
  六、提示出借人注意,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出借人应当注意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提示出借人注意,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出借人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八、提示出借人注意,其在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并不向其提供任何抵押品。
  九、提示出借人注意,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其将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者给他人使用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十、提示出借人注意,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出借人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中对风险做进一步列举和说明。
  《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证券出借交易的所有风险。出借人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掌握证券出借交易的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会员还应当要求《风险揭示书》应由出借人本人签署,当出借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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