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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暂停单只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出借;
  (二)暂停单只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出借;
  (三)暂停所有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出借;
  (四)暂停所有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出借;
  (五)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五条 出借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证券账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采取限制等措施。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其客户的证券出借行为进行监控。会员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证券出借交易权限。 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证券出借交易权限。
  第六十七条 借入人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和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所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相关收费标准由本所另行通知。
  第六十九条 证券出借交易成交的,会员可以向出借人收取费用。
  第七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证券出借交易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出借人充分了解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应当制订《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相比,证券出借交易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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