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权益类型为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借入人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第五十五条 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借入人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益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第五十六条 权益类型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借入人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第五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权益补偿的类型和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所通过协议平台发布出借人非约定申报中的出借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期限、出借数量、费率、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在各期限档次下的成交数量信息。
第六十条 借入人应当于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证券出借交易提前了结、展期、协商了结以及违约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借入人、出借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借入人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借入人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出借人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所对证券出借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申报或进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十三条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会员和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与证券出借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状况、本所相关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证券出借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