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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借入人与出借人采取现金方式了结的,应当根据本所或本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
  第四十五条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借入人应当于归还日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合约了结情况。
  第四十六条 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借入人应当于归还日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合约了结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对本章规定的处理时间、计算公式和特殊情形处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借入人应当将当日证券归还和权益补偿的明细数据发送本所。
  第四十九条 证券出借合约展期的,出借人与借入人自行协商一致后,由借入人将出借人认可的合约展期业务数据发送至本所。 

第八章 权益补偿

  第五十条 借入人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
  第五十一条 权益补偿日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归还日;
  (二)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三)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四)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第五十二条 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利息的,借入人应当根据出借人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出借人。
  第五十三条 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转增股份的,借入人应当根据出借人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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