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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第六章 成交

  第三十六条 本所协议平台于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期间接收到或自动生成借入结束标志后,对当日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三十七条 本所对约定号、期限、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费率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约定申报直接进行成交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本所对非约定申报按照以下配对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一)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数量不超过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按照出借人出借申报指令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
  (二)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数量超过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对所有出借人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分别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按照比例成交后借入人的借入申报数量仍有未成交部分的,则按照出借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出借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直至借入人的借入申报全部成交。 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时,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
  第三十九条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至 15︰00 的,本所对该证券当日所有申报不进行成交确认。
  第四十条 依照本办法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七章 归还

  第四十一条 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享有按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借入人应当按期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 债务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债务金额=尚未归还的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尚未支付的借券费用
  第四十三条 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或相应权益补偿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与出借人协商债务的了结方式。协商一致的,借入人应当将债务了结方案报本所;协商不一致或者借入人未按债务了结方案了结的,出借人有权依法向借入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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