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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或另作他用;
  (五)协助客户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
  (六)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
  (七)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会员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 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如实向会员提供所需相关信息。客户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应当拒绝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章 标的证券与期限

  第十五条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本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十六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五个档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第十八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第四章 费率

  第十九条 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第二十条 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借入人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以下简称“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
  第二十一条 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30个自然日以下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第二十三条 借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出借日费率×实际出借天数/360

第五章 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至11︰30、13︰00至15︰00。 出借申报当日有效,且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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