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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易合同信用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所有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目,以及任何损失金额的计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通用会计准则,并且与被保险人在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使用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除非根据交易合同被保险人不再对尚未偿还的款项承担风险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来理解、处理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由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向除了其银行和其他专业顾问以外的其他任何一方披露此保险合同的存在。如果被保险人向其银行和其他专业顾问披露了此保险合同的存在,则被保险人必须书面告诉他们该信息披露的保密性。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根据任何法律或法庭命令或政府机构或监管当局的命令的要求而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在向被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后,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检查或复制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的与本保险合同或投保交易有关或相关联的任何记录。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保留与投保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直至保险期满之后的两年;在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保留与投保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直至保险期满之后的十年。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帮助保险人取得与本保险合同或投保交易有关或关联的任何第三方拥有的所有上述信息。

  释义

  第三十条 被定义的术语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定义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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