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交易合同规定收到债务人全部或部分约定的付款时,被保险人必须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说明损失的发生和预估的损失金额。
第十八条 180天等待期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提出索赔申请,该索赔必须说明损失金额。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下列索赔文件和资料证明: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有关的交易合同,商业发票;
(四)与债务人的有关往来函电或交易过程说明;
(五)被保险人已履行交易合同的证明文件;
(六)债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七)若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提供破产证明文件;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所提交的可以证明其索赔的所有必要的证据后三十日内做出针对该索赔的核定。但保险人不会在被保险人和债务人、或债务人和交易合同中其他关系方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做出任何核定,直到该争议根据相关的合同文件的争议处理条款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或该争议的处理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据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对损失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保险金=(损失金额-被保险人由于该损失从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收到的所有金额-债务人根据投保交易有权通过抵消的方式计入其会计账目的任何金额或有权向被保险人提出反请求的任何金额-被保险人有权支配的用以支付损失金额的款项)×投保比例-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三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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