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获得履行该交易合同所需要的所有授权和许可,应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投保交易所有信息。
被保险人不得成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不得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避免和减少损失。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针对类似的、债务人对被保险人的应负但未投保的债务所采取的措施;在发生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后,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避免增加债务人根据交易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欠款。
赔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