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导致的利息、罚息、因延迟付款的罚金、因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收入的减少、因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市场份额的丢失或任何因此引起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损害。
(二)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第十八条约定的文件和资料,导致保险人不能核实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具体内容,则保险人对未能核实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